從字面上來解釋就是「不得會面」,但是在昨天的新聞中,出現了兩個有趣的現象。

主任檢察官說要”依法行政”(大意是這樣,也就是不准見)。

某政黨主席卻說”人情之常”。

法律規定的”禁見”,竟然可以輸給人情,那麼,要法律做什麼?

今天若是因為生重病,快死了,妳要人情,或許可通融,但問題是,這全是他在搞悲情,自找的,那還有什麼人情可談。

昨天看了新聞,好像是見成功了,一個什麼事都凌駕在法律之上的政黨,還能跟他們談守法嗎?

往後所有受刑人都比照辦理,甚至一些禁見的人犯也玩這一套,住了院,有人要依”人情之常”去探視,能禁止嗎?若是能,那麼這一次的探視,是不是又是特權的表現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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