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的大新聞,漁船被撞沉,船長被逮捕。

我想許多網站大都談得差不多了,但是我想,有個地方應該被人給自動遺忘掉了。
1.娛樂船只能在台灣本島二十四海哩內活動,似乎沒有人想去追究,他們違法的事情了,因為船被撞沉了。
2.釣魚台週圍十二海哩為三方不管的禁漁區,他們明知道(當然也知道那邊漁資訊豐富),為什麼還要過去。
3.明明已經闖入禁區,見到日本海自(或海防),為什麼不開走,仍然大剌剌的在那跟他們””(有人還對他們喊”聽不懂啦),這是什麼心態?

我絕對沒有贊成日本將漁船撞沉的舉動,但是,這明明是可以避免的事情。

4.既然釣魚台是我們的,不知道是否有那一個單位像日本一般,經常的過去守護?我想應該是沒有,因為向來是聽到我們的漁船被日本給驅離,還沒見過,我們的漁船被自己人給驅離。

似乎當弱者(或是受害者)犯了法,這個法相對於他們因為犯法所受到的傷害,似乎就不存在了,以往(最近比較少見了)常見到的就是,母親(或親人)下車買東西,而將小孩放在車上,以致於當車子被小偷偷走時,連人帶車一起不見,整個事件似乎焦點都在那”小孩被綁走”,但是害小孩被綁走的人呢?似乎不重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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